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通遼市“十四五”時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任務分工》(通社信辦字〔2022〕5號)文件精神,現就建立庫倫旗政府機構失信治理長效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健全政府機構失信治理長效機制
(一)建立政府機構應訴案件通報提醒制度。依托法院系統辦案平臺,旗人民法院及時將起訴政府機構案件信息通報至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致函提醒被告政府機構爭取和解或做好應訴準備。
(二)建立政府機構敗訴案件通報督辦制度。旗人民法院將政府機構敗訴案件信息通報至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函督促生效判決的敗訴政府機構在法院判定履行期限內全面履行法定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
(三)建立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共享機制。旗人民法院和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通過旗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建立政府機構及公務員列入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共享機制。同時,建立預通報制度,旗人民法院定期向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通報政府機構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情況,由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三個月預備期內的失信被執行人實行預警,督促其在備案期內盡快履行法定義務。
(四)完善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對被列為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的政府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義務履行的直接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的具體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關于印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6〕141號)有關要求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五)建立對失信政府機構有關人員追責問責制度。出現失信問題的政府機構,在盡快完成整治的基礎上,要深入剖析發生失信問題的根源,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構建政務誠信長效機制。對于出現“新官不理舊賬”違約毀約等失信問題政府機構,由發展改革部門根據調度了解的情況,對發現的有關問題及需要追責問責的,移交旗紀委監委等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處理。將失信政府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被處理的相關責任人信息記入政務失信記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適時提交組織人事部門,作為評價、使用、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
二、完善健全信用修復機制
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聯合懲戒措施的發起部門和實施部門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明確各類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社會鼓勵與關愛機制。
三、其他要求
(一)完善工作機制。建立政府機構失信問題調度通報制度,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每季度將政務誠信建設情況報旗委、政府,并向旗直有關部門單位通報。
(二)做好典型宣傳。通過線上、線下等方式大力宣傳、及時報道政務誠信建設工作進展情況,總結推廣好做法、好經驗,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政務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的良好氛圍。要堅持典型示范,做好先進典型的培養和宣傳工作,以先進典型的示范作用帶動政務誠信建設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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